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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中毒家长索赔66万 已尽安保房东不赔钱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30 00:22
导读: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煤气中毒引发的标的额为66万余元的纠纷,因为房东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房东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李某的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鹏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房

  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煤气中毒引发的标的额为66万余元的纠纷,因为房东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房东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2月3日上午10时许,小鹏在李某的出租房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小鹏的父母认为,李某作为房主,对出租的房屋以及房屋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小鹏的父母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被告房东李某辩称,该房屋在派出所办理了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属于合法的出租房屋,且在小鹏入住前,房间已安装了风斗,具备了防煤气的安全条件;小鹏在居住期间自购炉具和燃煤进行取暖时,被告检查了他的炉具,并叮嘱他要正确使用风斗和炉具,以防煤气中毒,还在其房间的显著位置张贴了“民警提示”。事发前,被告还经常到其屋内进行检查,已经尽到了监督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小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煤炉采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有足够的认知,但其未能安全使用煤火,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果应当自负;在得知小鹏发生事故后,被告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综上,被告认为小鹏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对房屋的承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导致小鹏死亡为由,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就其主张提供小鹏的邻居出庭作证,小鹏邻居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2日22时许,小鹏曾提起自己使用的煤炉出现问题,需要更换烟筒。次日上午9时许,他们发现小鹏的屋内没有动静,于是通过窗子往小鹏屋内看,发现小鹏躺在地上,因此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房东,房东开车送小鹏去医院的路上,遇到了赶来救助的救护车。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李某在将房屋出租给小鹏之前,为预防煤气,已经安装了风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了相关提示。小鹏入住后自行购买了炉具和燃煤,房东亦多次提醒小鹏在使用时注意安全。事发后,房东对王晓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上述事实表明房东对小鹏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小鹏因一氧化碳死亡,房东不存在过错。而小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煤炉采暖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避险措施,但其未能安全使用煤火,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小鹏负有责任。鉴于小鹏父母不能证明房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鹏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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