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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乱排水 花季少年溺水亡

2019-11-2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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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一个长年干涸、深达6米的水沟,被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夜之间注满了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致使一名13岁的花季少年不慎跌入,溺水而亡。2004年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长年干涸、深达6米的水沟,被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夜之间注满了水,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致使一名13岁的花季少年不慎跌入,溺水而亡。2004年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被害人父母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7706.67元。
2003年8月19日晚,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帝湖花园进行景观和技术改造,于当天夜里将帝湖花园里的水排放到齐礼闫旧货市场旁边的一个沟里。该沟系天然形成,近几年一直干涸,只在下雨后有少量积水,沟中有一个深土坑,是平常取土形成。被告排水后,既没有在深水坑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8月20日下午,13岁的张胜(化名)发现沟里有水后,便与另一幼童抱着木板到水中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胜因木板不慎脱手而溺水,被周围群众从水沟的深坑中救出后,经河南省地质医院120急救中心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由于施工需要,将帝湖里的水向与齐礼闫旧货市场相临的沟中大量排放,于排水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在深水坑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张胜的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张胜死亡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对张胜疏于教育、监护不力,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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