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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卖房给女儿 母亲法院求确权

2019-11-27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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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丈夫去世前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女儿,妻子获悉后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未经妻子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年70多岁的袁老太和丈夫袁老伯于2004年10月买下了上海市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去世前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买卖形式转让给女儿,妻子获悉后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未经妻子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今年70多岁的袁老太和丈夫袁老伯于2004年10月买下了上海市海州路的一套房屋,当时产权证上只登记了袁老伯的名字。袁老伯曾提出办个遗嘱将房子赠给女儿袁女士,而袁老太则考虑到还有一个儿子在外地,故不同意此事。
2005年8月8日,袁老伯去世,随后袁老太发现袁老伯和女儿之间早在2004年10月29日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为袁老伯将该套房屋以2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儿。合同签订当日,父女俩就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交易手续,将产权人改为袁女士。
2005年8月19日,袁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和女儿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中,袁女士先后对是否支付了房价作出不同陈述:先是说支付了8万元,后来又说已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袁老太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产权房,属夫妻共有财产,袁老伯未经妻子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女儿,侵害了袁老太的合法权益。且在审理中,袁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了房款。据此,法院判决袁家父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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