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由于原住户长期空关,且欠交租金,房管所擅自收回且另行安排,后承租者据此获得了拆迁补偿。事后,原住户将改制后企业的主管单位、承继单位以及承租者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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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孟某原系苏州胜利无线电厂职工,1992年单位分房入住桃花坞大街216号公房,领取了《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租赁面积为37.93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997年8月5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9年,原告搬离后,该房空关。2004年1月,孟某发现该房已被拆迁,儿媳沈某从虎丘区动迁办借出桃坞房管所于1999年8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桃花坞大街216号原住户孟某该房因长期空关,而且长期不付房租,该房于1999年2月收回另行安排”。实际上,桃坞房管所于1999年3月还收取了孟某交纳的租金。2001年1月,桃坞房管所另行安排他人何某承租该房,后该房被拆迁,何某的女儿赵某领取了虎丘区一次性赔偿原告孟某1163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