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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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张某夫妇看上一楼盘已接近竣工,咨询后方知该楼盘共有A、B两栋楼,其中A栋系某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所建,只销售给该单位职工,价格为3500元左右/㎡,B栋是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为6500元左右/㎡。得到该情况后,张某夫妇通过朋友认识了A栋楼委托建设单位的一名职工李某,经协商就购买房产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婚姻。同时须注意的是,本案中双方均知签订买卖合同时李某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可判断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责任,因此应共同承担张某夫妇的损失。[page]
最后,律师提醒读者,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打算以他人名义买房者应综合考虑利益与风险,权衡得失。尤其是“限购令”出台以后,有人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还有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房产,实际都存在与本案相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