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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转移的通知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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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不予开立相关账户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市房委办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不予开立相关账户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市房委办核准后,可将其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销户。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于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未开立相关账户的,不需履行市委办核准手续,职工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可直接转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销户。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转移的通知》(津房委办〔2009〕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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