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其一,查询人本人直接查询。查询人本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权属登记机关或者房屋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查询申请,并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人要求查询限制查询的信息时,还应当分别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自己具备查询资格的证明文件。
其二,查询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委托查询的,受托人除了提交本人查询所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提供查询
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受理查询人的查询要求,并按照查询人提出的查询事项提供查询服务。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的或不能及时提供查询的,查询机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三)出具证明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