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商品房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通过新建、改建、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房地产权的,必须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
(一)商品房转让登记
1、商品房购销合同(有预售登记的提供预售登记合同,原件);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书、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契税纳税申报表(97年10月1日前成交的免)(原件)
6、完税发票(原件);
7、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的事项,原件);
8、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9、评估核价报告书(原件);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二手楼转让(含判决转让、继承、赠与)登记
1、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有效文书、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继承、赠与公证书(原件);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申请书、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5、完税发票原件);
6、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事项,原件);
7、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8、评估核价报告书(原件);
9、其他有关资料。
(三)房改房上市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改办出具的同意上市审批书(原件);
3、国土部门出具的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等有关完税凭证(原件);
4、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公共面积交易价分摊缴款凭证(原件);
5、申请书、委托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6、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有效文书(原件);
7、契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8、完税发票(原件);
9、档案查询报告书(注明是否已办抵押、查封、拆迁停办手续等限制产权事项,原件);
10、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
11、评估核价报告书(原件);
12、其他有关资料。
(四)《商品房预售登记册》备案登记
1、《商品房预售登记册》(预售人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2、预售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商品房屋平面图等其他资料(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拆迁许可证及公告、拆迁停办手续通知(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1、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两份(原件,一份登记部门存档,一份退预购人);
2、缴存房款的监控银行凭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发票(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当事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拆迁许可证及公告、拆迁停办手续通知(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六)评估核价登记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契税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审批原则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进行核准。
2)收件后,经过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补步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3)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交易过户审批手续。[page]
4)正式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注:上述工作日不包括因补交、更正资料等原因而耽误的时间。
相关法律
有关产权登记条款摘录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