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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用户是否应承担电梯费用

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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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当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物业管理公司为产权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内容。电梯运行服务属住宅内的公共性服务,并不是供部分产权人享用的特约性服务。公共性服务的特点有三:首先,公共性服务产生于公共需要,这种公共需要是全体产权人的共同需要,并不是各个产权人各种需要的简单加总。其次,公共性服务具有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产权人在享受公共性服务的同时,不能排除其他人享用这种服务,如你在乘电梯的时候,并不能排斥其他人乘电梯。此外,公共性服务具有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有些人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会降低,电梯的运行维护费中,修理费、保养费和人工费是刚性成本,只有电费会因乘梯人数不同而略有不同,但是这种差异相对电梯整体运行维护费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如果首层产权人以不用乘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则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二层住户就会以不需要电梯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三层、四层甚至高层的住户也都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交纳费用,结果必然导致没有人交纳电梯费用,电梯服务因而停止。最终损坏的将是全体产权人的利益。
因此,电梯是楼内全部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各个城市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都会对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共同承担的。因此.不管是住在楼上还是住在楼下,不管是否使用电梯,都需要承担电梯费用。

但在南方也有一些地区的电梯分担费制定得比较详细,首层住户可以不交电梯费。如广州市物价局颁布的电梯费用分摊办法是采取按楼层系数法,即按门牌号码,1~5层(不包含首层)为第一段,系数为1;6~10层为第二段,系数为1.2;10~15层为第三段,系数为1.4。如此5层为一段类推。每段系数按20%递增,首层不使用电梯的用户不用分摊。这种按楼层系数法来摊分是根据\"少使用少付费,多使用多付费\"的原则。但电梯运行费用是按电梯电表计费,反映的是总体运行费用,并且电梯的运行费用除了与升降楼层有关,也与运行次数有关。因此,这种分摊方法并没有得到广泛采用。大部分地区都是由全体住户共同分担电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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