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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登记簿上如何记载?

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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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地役权由于涉及到供役地和需役地,且内容有很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地役权在登记簿上的记载有其特殊性。1.地役权设立被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由于地役权的设定已不限于相邻的不动产,因此,如果在特殊情况下

地役权由于涉及到供役地和需役地,且内容有很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地役权在登记簿上的记载有其特殊性。


1.地役权设立被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


由于地役权的设定已不限于相邻的不动产,因此,如果在特殊情况下,需役地和供役地所在的区域不属同一个登记机构管辖时,应当先在供役地所在地登记机构登记(因为登记是为了公示,一经公示,地役权就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对权利的负担是设置于供役地,只有登记的权利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需役地登记簿才可登记这一权利),然后凭供役地所在地登记机构发给的他项权证到需役地所在地登记机构登记。


2.地役权这一权利种类及其名称虽然是法定的,但内容只要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这样规定是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的机会,以防止物权法定的僵化。


由于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的内容较为复杂。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规定的登记簿的内容不一定能满足地役权登记的需要,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将地役权合同作为登记簿的附件,这样处理可以使登记簿更为简洁,还能避免登录于登记簿时可能会产生的歧义或遗漏,正确地反映地役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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