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是否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时,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在内。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时,并没有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在内。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没有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下同)作为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但这并不等于在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理由如下: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的规定,由登记机构参照相关的规定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该条条款的规定(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在规定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所列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并未包括施工许可文件,但由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在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时,列入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这一内容。因此,也应当将施工许可作为提交的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虽然没有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列为应当提交的文件,但该条规定了“其他必要材料”。这一必要材料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


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在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也就是对于建设部所发的行政规章,该条只是指“本办法”即《房屋登记办法》。据此,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2007年8月30日重新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这是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首先看的也是法律的规定。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已经先行设定了抵押,按《物权法》的规定,除了房屋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尚未建造者外,应视为房屋也已一并抵押。但由于目前大部分地区房、地登记的机构仍然分设,如果当事人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登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这一情况并不了解,房产登记机构为之登记的抵押权就客观上成了顺位在后的抵押权。


因此,应当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19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