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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房屋权属登记一律要到实地查看?

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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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按遣一规定,是否要到实地查看,是由登记机构来决定,并不是要对所有的登记申请一律到现场查看。由登记机构自由裁量增加了登记机构的责任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按遣一规定,是否要到实地查看,是由登记机构来决定,并不是要对所有的登记申请一律到现场查看。

由登记机构自由裁量增加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如判断标准不统一,极容易在日后对应否到实地查看引起争议。因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对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如属上述几种情形,登记机构应当到实地查看,这也是判断登记机构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尽责的一个标准。但并不是说其他情况下登记机构就不能到实地查看。因为登记的情况千差万别,为尽量减少登记的差错,保障产权人的权益,只要登记机构认为是需要的,都可以到实地进行查看。

对到实地查看的,应做好查看记录,便于审核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也便于日后登记机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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