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何为登记簿,它与权属登记流程的关系?

2012-12-11 2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笔者看来,这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第一大问题,带有根本性。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依照协议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簿的生成与物权变动是紧密相连的,无物权变动,即无登记簿的生成,故不存在登记机构主动介入将以前的房

在笔者看来,这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第一大问题,带有根本性。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依照协议等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簿的生成与物权变动是紧密相连的,无物权变动,即无登记簿的生成,故不存在登记机构主动介入将以前的房产登记信息自动倒入生成登记簿的做法。登记簿应自《物权法》实施以后在当事人申请物权变动过程中建立。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此条规定实际上说的是登记簿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记载于登记簿上权利人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注意这里说的是推定力,而非确定力,不能理解为没有记载于登记簿上即无物权,只能推定其不是物权权利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以转移登记为例,甲将《物权法》实施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物权法》实施后转移给乙,是否须要先建立甲所有房屋的登记簿,然后再办理转移登记生成乙就该房屋的登记簿。目前,很多实务部门就是如此操作的,先将甲的信息倒入生成甲所有房屋的登记簿,然后再办理甲乙的转移登记,生成乙所有房屋的登记簿。如此操作应该说是有问题的,即生成甲所有房屋的登记簿欠缺依据,因为将甲以前的信息倒入生成登记簿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物权变动的过程,无物权变动即无登记簿,而且,如果甲乙转移登记完成之前,双方撤件的,转移登记即不能完成,故无物权变动,但甲的信息已倒入生成登记簿,不符合登记簿生成的法理。实际上,正如前面所说的,登记簿是物权变动过程当中自动生成的,本例中,应该只生成取得方乙所有房屋的登记簿。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28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