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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纠纷,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是否有权要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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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出现债务纠纷后,仅要求房管部门不予为其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

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管理手段,其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预售活动,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出现债务纠纷后,仅要求房管部门不予为其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解决债务纠纷并无帮助。与此相反,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5号文件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开发商在建的商品房,应在其领取了预销售许可证后,才可以由登记机关协助进行预查封。

就房产管理部门而言,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只要开发商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合法、齐全,就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之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要求房管部门不为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而可以采用查封的方法,来控制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销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第十条中已规定,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也可实施查封,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但是,如果法院要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出具相应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仍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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