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查询人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场提供查询,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该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查询,并把这个合理的期限告诉查询人。
实践中,查询机关可以暂不提供查询的服务主要有以下情形:(一)其他单位或个人正在查询;(二)权属登记机构正在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 (三)因注销权属证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原因导致房屋登记结果即将发生变化的;(四)房屋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五)查询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六)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当场提供查询。这些情形消失以后,查询机关应该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