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当事人同时委托几个代理人的较为少见。有的当事人虽然同时委托了几个代理人,但是到登记机关来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只有其中一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特别是当事人委托他人对房地产进行处分时,登记机关一般都非常慎重。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无论受委托人有几个,都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都可以行使代理权。只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事后又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9条也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时,除了出现前述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情况或是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必须由所有(或几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外,其中任何一个代理人都有权代理。
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考虑委托书的内容,如“共同”、“其中一人”等字样比较重要,在列出多个委托人时,委托书中“和”及“或”的字样也可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