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该条之所以采用概括式而不采用列举式说明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应该包括的内容,原因有四点:其一,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的内容十分繁多,彼此还存在交叉重合之处,诸多资料之间并不全部是并列关系,列举起来显得凌乱;其二,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很难穷尽,尽管有兜底条款仍显得不是很好;其三,登记种类不同,收件要求也不同,也就是说不是每件登记都会包括这些原始登记凭证资料;其四,考虑到历史原因,有些登记机关过去收件不是很规范,要件也不是很齐备,如果列举起来,通过查询可能对有些登记机关造成不利影响。一般而言,原始登记凭证应包括下列资料: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六)房屋登记申请表; (七)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或消灭所依据的合同、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八)权属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