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主体,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有权查询的国家有关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其中并不包括律师。之所以作出这项规定,是因为:其一,如果律师确因办案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凭证的,《办法》已经为之提供了其他途径:一是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二是如果案件已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则案件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提交相关立案证明的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三是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由法院到查询机构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其二,《办法》对查询信息分类划分,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所有律师都可以公开查询,限制的只是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其三,这没有违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也就是说,律师调查情况的前提是经过有关单位同意才行,接受调查的单位不同意的话,律师不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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