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应交纳契税,没有将房屋继承列入征收契税的范围。1997年重新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这两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转移房屋权属应当涵盖因继承引起的权属转移。
新契税条例虽未明确继承房屋是否免交契税,但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9月2日以国税函[2004]1036号所发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