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李某于1994年4月与赵某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两间私房租赁给赵某刚居住,租期两年,月租金400元。双方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1994年9月李某告知赵某刚他打算将这两间房子卖掉,问他可有兴趣,赵表示无意购买。李某随将这两间房子于1995年1月买给了乔某,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乔某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后,即要求赵某刚搬迁,赵某刚将房屋租赁合同拿给乔某看,但乔某表示这是你与前任房主的事,与我无关。现在房子是我的了,我不愿意租给你,你就得搬。双方争执不下,后乔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赵某刚拒不搬迁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法院判令赵某刚搬迁。
【解答】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如果欲将出租房屋出卖,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李某在欲将出租房屋出卖以前,提前4个月通知了赵某刚,在赵某刚明确表示不打算购买的情况下,也即主动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将房屋卖给了乔某,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予以出卖、赠予、典当或抵押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在本案中,乔某虽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前任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仍须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