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乙方)于1998年租了某房产公司(甲方)一套房子,付了该房产公司20000元押金,根据合同,我1999年合同期满后,甲方退还我20000元押金,我将房子退还给甲方。可是甲方在我退还房子后,以暂时没钱为由,不退还我20000元押金。因此,我于2000年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在诉讼期间,甲方退还给我了10000元押金,余下10000元仍未退给我,法院判我胜诉,在经多次协调未果后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甲方提出只退还我6000元的要求,法院建议双方都让步,提出由甲方退还我8000元。我的问题是:一、甲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二、法院的建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
你的诉讼请求是受法律保护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甲方提出只退给你6000元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调解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之下,假如你不同意,你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发生效力的判决书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