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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后,登记机关已为其办理了登记,但当事人长期不来领取权属证书如何处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1:59
导读: 确实有很少一部分人,在登记机关为其办好权属登记手续后,迟迟不来领证,其中基本上都是房屋所有权证。在中原地区某个中等规模的城市,当事人长期不来领取的权属证书竟然达到了5000多份。当事人申请的房地产权利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当事人是否来

确实有很少一部分人,在登记机关为其办好权属登记手续后,迟迟不来领证,其中基本上都是房屋所有权证。在中原地区某个中等规模的城市,当事人长期不来领取的权属证书竟然达到了5000多份。

当事人申请的房地产权利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当事人是否来领证,对该项权利已经没有影响,这也是一些人迟迟不来领证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有一定数量的产权人不领取权属证书,则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1.由于当事人未领证,有的登记文件迟迟不能归档,增加了档案保管中的风险;

2.因为核准登记的时间过长、一些房屋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如继承的开始),增加了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麻烦。

对此,一般可采取以下的措施:一是可以通过催告,促使当事人前来领取权属证书;二是对于经过催告以后仍不来领取的,可将登记文件先行归档,权属证书可在档案管理机构寄存,并在登记机关的计算机系统中对此做出标记或是列出清册,以便日后识别和处理。

在一些城市,当事人迟迟不来领证的已占了一定的数量,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愿意及时缴纳登记税费(如前文提及的城市)。近两年来,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用已大幅度降低,交易和登记的收费已不会成为很大的负担,主要的费用是契税。对此,一方面,应积极宣传缴纳税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应当将登记中收取税费的环节设定在受理登记时。 《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已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而,登记机关也应当将契税的征收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出《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以前,商品房的契税在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具购房发票时即予以代扣。这样做,虽然有极少数已缴纳契税的申请人会提出因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而造成的退税问题,但由于契税征管机关的支持和协作,退税已十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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