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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对抗法院的判决书?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1:59
导读: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刘,多年来一直在外租房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刘,多年来一直在外租房住。近几年有了点积蓄,于是我便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年初,听说单位附近有一套二手房正要出卖,我便与房主华某约好看房。考虑到房子位置离单位很近,并且价格也适中,我便与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当天就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谁知,我搬入新居没住一个月,一个自称是华某前妻的人张某便找上门来,拿着一张判决书要求我限期搬出。我这才得知,前一阵子华某与张某闹离婚,房子已经判归张某所有。但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晚于我与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日期,况且当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原房产证上确实署的是华某的名字。所以,我认为我与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张某却说,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其有权要求我搬出该房屋。

请问:我与华某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判决书?我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呢?

律师专线解答

刘先生,您大可不必为此而担心,您与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业已成立,并办理了合法的产权过户手续,您已经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同时,该法第5条还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您如果经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律程序办理了登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您的所有权,这当然也包括法院在内。

另外,您与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房产证确实署名为华某,您当时也并不知华某与张某正在闹离婚的事实,所以您与华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取得房产证后,您就基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从而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张某无权凭借法院的判决书要求您搬出该房屋。当然,对于张某所遭受的损失,其可以要求华某予以赔偿。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清楚合法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可以对抗法院的判决书。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已经知道卖房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而仍然购买该房子,则您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当然您的房产证也就不能对抗法院的判决书。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A6)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A1)第五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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