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于83年承租了房管所的一公房,后于87年搬家,在搬离时见邻居B住房紧张,便将该公房暂借给B居住,其间B缴纳房租,后92年B擅自到房管部门称自己用另一处的房子与A调换,房管部门在未向A查实的情况下,将承租人变更为B.2001年,A得知房管部门已将承租人变更为B,A现在想要回此房的承租权,请问A现在是诉房管部门违法变更还是找B解决?
【解答】
1、如果本案中的房管部门未严格依法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而导致这样的结果的,你有权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规定:公房地承租人是不得私自转租的,否则承租人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
3、本案中是你首先违法,房管部门虽有错误,但主要责任是你本人,你最好还是与B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