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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要不要办理过户单手续?如不要,何以证明交易是否完成?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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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长期以来,我国的房产管理模式是:产权登记和房产交易部门分设,即先办交易过户手续,然后由房屋承受人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模式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原因。一是我国历史上实行过官契制度,无论管理部门还是房屋所有权人,都习惯于将政府主管部门监证过的契约作为产权凭证。

长期以来,我国的房产管理模式是:产权登记和房产交易部门分设,即先办交易过户手续,然后由房屋承受人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模式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原因。一是我国历史上实行过“官契”制度,无论管理部门还是房屋所有权人,都习惯于将政府主管部门监证过的契约作为产权凭证。二是在建国以后一段较长的时间里,绝大部分城市权属登记制度废弛,民间的房地产交易是通过房产交易所办理,以政府统一印制的契约来代替权属证书。

1986年2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建立起权属登记制度。在权属登记制度建立以后,本没有必要再沿用官契制度,但由于管理上的“惯性”,使这种官方的契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在使用,与其相适应的是产权登记和房产交易部门分设。在这一管理模式下,房屋承受人要先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领取官方的交易契约,然后再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除了产权人不方便外,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更为繁忙,建设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监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JF—91—01),很多城市的登记机关至今仍然作为登记文件使用,出卖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时,一般就在该契约上签字。但是, 《房地产买卖契约》已不具“官契”性质,而属于示范合同。

建设部于1995年8月7日以45号令颁发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为适应各地管理习惯,作为一项过渡措施,在房产转让手续中设立了“核发过户单”这一程序。“过户单”已经不再是官方的契约,而是登记机关内部使用的单据。而后,一些城市就已试行将交易资料在内部传递的方法,弃用了沿用已久的交易立契制度,使产权人免于到两个部门办理手续。

2000年9月,建设部印发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明确规定取消在房地产转让中核发过户单程序。而后,建设部修改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将第七条中的“核发过户单”改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同时删除了原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凭过户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这时起,已应当弃用“过户单”而采用直接登记产权的办法来操作。采用直接登记产权的办法,转让方仍然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缴验原房屋权属证书、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名以示真实。

至于“交易完成”问题,交易应当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按《合同法》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交易即告完成。进行权属登记则是使该项交易取得物权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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