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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有什么限制?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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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两大类,即原始登记凭证和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两者性质不同,因而公开的程度也不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限制主要体现在:(1)原始登记凭证严格控制查询范围,不可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中包括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住址、电话、身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两大类,即原始登记凭证和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两者性质不同,因而公开的程度也不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限制主要体现在:

(1)原始登记凭证严格控制查询范围,不可公开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中包括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住址、电话、身份证号、合同交易条件等。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个人信息的特点来看,个人信息具有易复制、易传播、易泄漏的特点,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要阻止其大面积传播是非常困难的,也就是这种损害不具有可弥补性。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按照国外通行惯例,个人隐私“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都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该个人的任何记录”。由于原始登记凭证中记录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查询机关应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控制其查询范围。《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详细规定了可以查询原始登记凭证主体的范围。

(2)虽然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是也只能实现“由房查人”,而不能“由人查房”。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本质上也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为什么可以公开查询?这是因为房屋权利记载信息事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事关交易安全秩序的建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社会成员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部分牺牲个人利益了。但是个人利益的牺牲也是有限度的,这就体现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提供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提出需要查询的事项,方可查询,此谓之“由房查人”。这样不但查询机关就可以拒绝某些不合理的查询要求,而且可以保护被登记人的个人隐私,这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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