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单纯就利害关系人来解释,应是包括了债权人。但是,从《物权法》第十九条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来看,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亦即是应当认定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且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才能申请异议登记。因此,提出异议登记的前提是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凡是认为这些记载有错误、且与这些错误的记载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登记。因此并不限于家庭成员。
一般的债权人不会和登记簿的记载有关。因为登记簿记载的是物权或“准物权”(如预告登记所登记的请求权)以及对这些权利行使的限制。但是,如果这一债权以该房地产设定了担保,或是认为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影响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也可以作为异议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