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较为少见。《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立法,也主要着眼于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但要从《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规定来看,应是包括了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有一些观点认为:现房完全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为什么要办理预告登记呢?但是在生活实践中,当事人是存在着这种需求的。有的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都有可能暂时不能或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如:卖方为了有一定的时间获取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文件,一时无法判定何时能办齐证明文件;或是买方一时无法筹集全部房款,卖方在取得全部房款前,不愿办理权属登记。在这些情况下,买方为了保障能取得所有权、避免卖方反悔,就需要办理预告登记。
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的主要登记文件是:房屋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协议(也可以在房屋转让合同条款中一并约定)。
现房转让预告登记的一个问题是,《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之所以这样规定,为的是避免损害已登记的权利人(如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如果已登记的权利人自己同意,并与请求权人在协议中约定了某一天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如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应当可以从其约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