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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房屋所有权,“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能否办理名称的变更?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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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即使解散,也应当经过清算程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即使解散,也应当经过清算程序,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方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是从其他组织转移到自然人,因此不能采用“名称变更”的方式来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与个体工商户不同,但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它只是一个经营实体,该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财产分属不同的主体,不能随便转移,更不能办理这种名称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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