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因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随意买卖,而只能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方可转让。
2003年2月20日的《人民法院报》以“城里人乡下买房不合法被判无效”为标题,报道了江苏海安法院审结的一起私房买卖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并责令当事人各自返还财产。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些学者和各界人士都呼吁开放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但是,由于农民住房和宅基地涉及基本的生存和社会保障问题,估计全面开放的可能性较小。在2005年10月,上海市一家法院在对一起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中,仍是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