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要求和体现。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物权为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权利人以外,其他任何人对权利人的权利都负有不可侵害、不可妨碍的义务。正是因为物权对世性的特点,所以各类物权都是公开性权利,物权的存在必须要进行公示,从而使第三人知道以下事实:特定之物的物权人以及物上所包含的物权形式和内容,倘若外界无法知悉物权变动情况,则容易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
(2)保障交易安全,建立安全秩序的需要。物权的权属和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既不利于对物权人权利的保护,即静态安全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即动态安全的保护。物权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对于房屋这些价值较高、较为重要的财产的权利变动必须在国家专门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对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3)风险警示的需要。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在同一不动产上不能有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同时存在,所以,通过登记将该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变动予以公示,以使相对人能够了解到特定之物上是否仅存在一物权,与其进行交易是否存在风险,从而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合理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异议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在风险警示方面的典型制度。异议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给予第三人针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提出异议的机会,一旦证实登记确实错了,应通过更正登记程序及时予以改正。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暂时排除登记公信力的效力,它表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瑕疵,从而给相对人以风险警示,交易人必须考虑到交易可能承担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