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A、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B、房屋赠与;
C、房屋相互交换。
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1)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丧失
公民房屋所有权的丧失是指某种法律事实致使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或房屋与原所有人相脱离。公民房屋所有权丧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出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房屋所有人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3)房屋的抛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征购、拆迁或收归国有,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的房屋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5)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