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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拆迁项目属地推进管理的思考

2013-06-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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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相关背景近几年来,拆迁项目属地推进已成了诸多城市土地储备拆迁、招商引资、熟地出让及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模式,拆迁项目属地推进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拆迁工作的体现,有效地调动了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分解了拆迁压力,在加速推进

  一、相关背景

  近几年来,拆迁项目属地推进已成了诸多城市土地储备拆迁、招商引资、熟地出让及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模式,拆迁项目属地推进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拆迁工作的体现,有效地调动了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分解了拆迁压力,在加速推进拆迁进程、使拆迁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显现了积极效应。但由于拆迁项目属地推进是近年探索的新模式,对应于国务院及地方法规,在市场规范、行业管理、权益维护、工作格局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显现的问题

  (一)职能交叉越位,权责不够分明

  在拆迁项目属地推进的格局下,拆迁的实际管理有三个层次:1.市拆迁主管部门;2.区拆迁工作部门; 3.镇街等基层工作组。三个层次互不隶属,市拆迁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的市级拆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市迁管理部门对区政府下设部门及镇街工作组无实际的管理职权。区迁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拆迁项目的组织和推进。但区拆迁工作部门有的是临时机构,有的无明确职能,对镇(街)工作组的“政令”不够畅通。镇街等基层工作组是拆迁的具体实施者,在拆迁过程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往往以有利于拆迁为名,要求自主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等,工作中规避一些规定或“打擦边球”等现象时常出现,形成了主管部门管理难以纵向到底,区拆迁工作部门管理难以横向到边,基层工作组游离空间较大的状况,给拆迁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自由裁量较多,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作为拆迁推进责任主体,区政府将任务落实给镇街,镇街再成立工作组等形式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共同推进拆迁,是当前拆迁的基本模式。此种模式镇街易将完成任务的责任主体和项目管理主体集于一身。由于拆迁推进工作组属非常设机构,拆迁工作又非工作组人员日常职责,加之拆迁项目考核奖惩力度较大,一些工作组任务观念、短期行为表现得比较突出,在政策标准把握、市场秩序规范、管理机制健全等全局性、长远性问题上考虑较少,在房屋面积认定、宅基地界定、历史问题处置等关联效应较大的问题处置方面,往往出现能宽则宽,有的甚至以基层政府组织的名义打报告、出证明,结果是某一户或某一项目拆完了,但同一项目的其他拆迁户或毗邻项目的上访出现了,给依法规范拆迁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使拆迁成本节节攀升。

  (三)有效监督缺失,执行政策不够严肃

  项目所在地的推进工作组基本上是由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在拆迁过程中,具有拆迁工作组成员与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对拆迁中出现的一些政策边缘问题或特殊情况,工作组可以通过行政权力的影响,出台集体“意见”(建议),或申请上级增加补偿,或通过“调节费”、“推进费”等包干费用自行调节补偿金额。这种办法虽然能处理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但随意性大,有时人为造成补偿不公平、不透明,甚至出现工作组的少数人员利用职权伙同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的情况。由于从拆迁评估、签约到拆房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过程,这些工作环节又在工作及小范围内封闭运作,协议一旦签订,房屋即被拆除,过程短,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尤其是房屋被拆除后,证据灭失,查处难度很大。

  三、完善措施

  (一)完善拆迁管理体制,明确权责

  建议参照国土部门的管理模式,在区、镇(街)常设拆迁工作机构,明确其职责,形成市、区、镇(街)三级拆迁管理和工作推进机制。市拆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区拆迁管理机构的考评,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的初审,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培训、考评和市场准入,拆迁项目的许可、裁决,拆迁工程的招投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纠纷的处理等工作;区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向市拆迁管理部门上报拆迁计划,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组织拆迁工程的实施,参与对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的考评,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运作,负责做好区内与市级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等;镇街拆迁工作机构协同拆迁公司、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拆迁工程,提供拆迁相关资料数据,协助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市、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拆迁工作的监管,为依法拆迁保驾护航。

  (二)强化拆迁规范化管理,有序拆迁

  一是规范市场运作。凡动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拆迁项目,必须全部进行公开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二是加强队伍管理,对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和定期考核,建立信誉档案并与市场准入和承接业务密切挂钩。三是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挪用、截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现象发生,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制度建设,阳光拆迁

  一是严格执行听证制度。拆迁许可前,将拆迁的依据、拆迁范围、安置方案等程序实行公开听证,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二是实行拆迁补偿情况公示制度。对安置房源、面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情况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减少负面影响。三是完善拆迁审计监督制度。项目验收结束后,要及时对原始资料的真实状况、拆迁补偿结果等,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审计,对一些特殊的补偿案例要加强过程的审计监督,防止漏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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