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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租赁的营业用房严重过剩,可以转租赁吗?

2019-09-0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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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某营业部来电反映:其下属某证券服务部因当初租赁的场地过大,现在行情不好,五层房屋当中,已有两层房屋闲置,现有一家欲从事非上市股票交易的公司想从该服务部手中租借剩余两层房,该类协议是否可以签?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公
近日,某营业部来电反映:其下属某证券服务部因当初租赁的场地过大,现在行情不好,五层房屋当中,已有两层房屋闲置,现有一家欲从事非上市股票交易的“公司”想从该服务部手中租借剩余两层房,该类协议是否可以签?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公开转让;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其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的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法》第 30条、32条规定,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1)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向公众转让;(2)股份公司股票只能在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场所进行交易;(3)上市的股票只能在交易所交易。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无权进行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与交易活动,无权私自开办“地下交易市场”从事所谓的股票交易。为此,《证券法》第178条规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等房屋转租赁必须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一旦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该部咨询的事项表明,有不少非法之人想借海通之招牌,非法设立“地下股票交易市场”,如果我公司作为出租人(实质上是转租人),在明知该承租人是从事非法活动仍出租的,必将被牵连:如果经过原出租人同意后转租的,因新承租人进行非法交易活动,我服务部的整个租赁合同将被出租人提前终止,势必影响服务部的经营;如果没有经过原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所得租金收益将被没收,并将遭受罚款、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8月14日,《中国证券报》第一版刊发“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提醒投资者:谨防‘创业板原始股’陷阱”一文,揭露了福州市某投资顾问公司租用某大厦作为办公场所,招收一些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成都等地所谓拟上创业板的原始股的代理买卖活动,后经查证全系子虚乌有。目前,该顾问公司涉嫌以欺诈手段非法经营股票,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该文已向人们敲响了警钟,经营证券交易必须合法合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场地提供者如果是恶意,也将因此遭受惩罚,甚至被视为共犯。
总之,遇到营业用房闲置又有人想承租的情况时,可要求房东解除空闲部分房屋的租赁关系,然后让房东向该承租人租赁房屋。这样,不仅房东容易接受、营业部租金压力得到减轻,而且也不至于受转租赁的拖累,乃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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