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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2019-05-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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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步入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现代大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建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是用来居住的,还有一些是用于其他用途,也就是投资经营。那么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现在,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

  二、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三、中途房屋用途改变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原则

  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认定的的相关内容。综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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