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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2012-12-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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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登记备案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租赁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因登记备案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屋租赁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法律并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以办理备案为生效续,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法定立租赁合同后,合同即为生效。但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因此,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延伸阅读: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规定本市房屋租赁将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草案)》还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责任做了明确,北京市国土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

  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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