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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想走时房东却不让走

2015-06-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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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了房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环境恶劣,想走房东却不让你走怎么办?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网友咨询:

  本人大学学生9月中旬在学校内租了教师房屋。一学期一次性付款2800,未签任何房屋租赁合同。因为住房条件恶劣,确实无法适应,我只住了半个月不住了,要求退余款但房东坚持不退,说开学一个月了没有学生要租房子了,我退房导致了他的金钱上的损失所以坚持不退我余款。但我与房东未签任何租赁合同,只有房东给的钥匙一把,还未退还给房东。

  请问房东有权利不退我余款吗?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的钱还拿得回来吗?

  法律人士回复:

  即使没签合同也已经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了,签订合同时看了房而没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你已经认可了房屋的居住环境,只能继续承租了。 如果你能证明自己想继续承租,但是房东不租给你,可以请求返还剩余租金;如果你能证明你入住之后,房子的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导致你不能继续承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找法网小编认为:

  房东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人民调解,再不成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理由如下:

  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缴纳租金的时间确定租期;

  2、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只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给足承租人另寻出租人和搬家的时间。出租人给足了承租人时间,时间一到,则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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