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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 租赁协议如何处理?

2019-09-0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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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于2000年1月向乙借款2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1年,并将自己拥有的一套价值25万元两居室抵押给了乙,同时就该抵押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2000年4月甲的爱人又分得一处住房,故甲由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搬出,迁入新居。后甲觉得闲置一套住房有点可惜,不如将其出租,

  甲于2000年1月向乙借款2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1年,并将自己拥有的一套价值25万元两居室抵押给了乙,同时就该抵押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2000年4月甲的爱人又分得一处住房,故甲由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搬出,迁入新居。后甲觉得闲置一套住房有点可惜,不如将其出租,这样也可以多点收入以贴补家用,于是将房子出租给了丙。2001年1月甲的借款到期,乙多次催促其偿还,但是甲在生意上不景气,根本无力偿还20万元借款,于是乙向其主张抵押权,要求将其抵押的房产拍卖,并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将甲房产拍卖,甲也无异议。但在执行该房产的过程中,承租人丙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租房协议有效,自己也按约交纳了房租,认为即便是房屋被拍卖,自己也有权继续租住该房屋。丙的要求合法吗?

  意见分歧:

  一、丙的要求合法,因为抵押权的实现是一种所有权转让的行为,类似于买卖行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民法原则,即便甲的房屋被变卖,丙也可以继续租住甲的房屋。

  二、丙的要求违法,因为抵押权设定在先,抵押权属物权的范畴,而租赁形成的是一般债权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丙的要求违法,应尽早清退房屋。三、丙的要求不能笼统地说是合法还是违法,应该看甲在将房屋出租给丙时,是否通知了乙并取得他的同意,如果取得了乙的同意则有效,否则无效。

  “本案涉及到我国《担保法》的空白,即‘抵押权对租赁关系的影响’。”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理论及有关的经济法律原则,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实现时,后来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是否应当解除。根据本案事实甲乙之间的抵押关系设立在先,甲丙之间的租赁关系设立在后,甲的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反之,如果在抵押之前,甲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丙,在甲将其把房屋抵押给了乙的事实书面告知了乙的前提下,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同时在抵押权实现时,即甲的房产被拍卖时,在同等价值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案例:

  问:某公司破产后,其房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法院又将房产拍卖给我,我支付90多万元房款给法院。在我行使房产权利时,被房屋承租人告上法庭,现在,中级法院以基层法院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为由,将我与基层法院的买卖协议撤销。请问,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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