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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是否允许收取押金

2019-09-0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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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改变目前房屋租赁中变相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状况,凡1997年7月1日起出租或转租,且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房屋,允许房屋出租人经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合理数额的押金。具体实施办
为切实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改变目前房屋租赁中变相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状况,凡1997年7月1日起出租或转租,且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房屋,允许房屋出租人经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合理数额的押金。 具体实施办法市房地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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