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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间的房屋析产纠纷

2019-09-2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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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姐妹间的房屋析产纠纷为了一座房子,杭州一对亲姐妹居然对簿公堂。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史某香、顾某琦诉被告史某水、吕某英、史某仙、孟某房屋析产纠纷一案,使得持续了近两年的房...

  姐妹间的房屋析产纠纷

  为了一座房子,杭州一对亲姐妹居然对簿公堂。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史某香、顾某琦诉被告史某水、吕某英、史某仙、孟某房屋析产纠纷一案,使得持续了近两年的房屋析产矛盾终于有了了结。

  本案的原、被告系一家人,被告史某水、吕某英为夫妇,史某仙、史某香是老夫妻的两个女儿,其中史某香为小女儿,两人分别育有一女,为孟某和顾某琦。经审理查明,一九八九年四月,史某水户申请建房,家庭人口为妻子吕某英、儿子史某海、女儿史某仙、史某香及外孙女孟某。经过政府的审批,史某水被允许建造三层楼房一幢,楼房占地面积一百平方米,副业房占地面积二十五平方米。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史某水的大女儿史某仙与孟某苗结婚,史某仙离开娘家嫁往上虞,但户口一直没有迁移。

  2002年7月,史某水的儿子史某海失踪,史某仙的丈夫孟某苗就依照农村风俗习惯入赘上门,与父母史某水、吕某英共同生活。2004年7月,史某海被依法宣告死亡。

  1993年,史某水的小女儿史某香和顾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顾某琦。因国家有关农嫁居户籍管理的规定,史某香及女儿的户籍仍留在自己的村里,并享有该村村民的待遇。2004年9月,史某香与丈夫顾某离婚,携带女儿回到了娘家居住。

  2005年1月27日,史某水、吕某英、史某仙、史某香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间楼房,史某仙得东面二间,史某香得西面一间,史某水、吕某英居住在史某仙家。史某水、吕某英的生活分别由史某仙、史某香负责。后双方为房子的事情发生了争议,矛盾一直闹了两年多,姐姐史某仙称西面那间房子只是暂时借给其妹妹史某香住的,不是其所有的,无奈之下,妹妹只得把亲姐姐告上了法庭。

  据原告史某香及其女儿顾某琦所述,1989年在建造涉案的房子时,她也出了部分资金。后由于她和丈夫离婚,所以便携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但其姐姐却不让其居住,并想剥夺其享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土地使用权,使得一家人矛盾激化。05年签了协议后,她住西面一间,并赡养妈妈,但其姐姐仍以拆房为名,想剥夺其使用权。

  被告史某水、史某仙、孟某在法庭上辩称,本案所讼争的房子使史某水、吕某英共同出资建造的,史某香没有在造该房子时出资。同时,史某香婚后一直没有在娘家居住,与丈夫离婚后才回到娘家。之所以给她住西面的那间房子,是考虑到她没有地方住,暂时借给她的。因此,史某香没有与他们几人形成共同财产。

  老母亲吕某英虽为被告,但她在法庭上却说原告所述是属实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共同审批建房,全体成员对批准后的宅基地享有共同使用权,建成的房屋应为家庭成员共有。本案中位于本市江干区笕桥镇的二层楼房系以原告史某香和四被告、史某海名义申请建房用地,因此,建成的房屋应当归史某水、吕某英、史某仙、史某香、史某海、孟某共有,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权。故史某水、吕某英、史某仙、史某香于2005年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非所有共有权人签字,协议无效。原告顾某琦非建房用的申请人,对审批建造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而史某海已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所有的份额应由史某水、吕某英继承。故法院将涉案的二层楼房的二分之一判给了史某水、吕某英夫妇,史某仙、史某香、孟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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