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违背合同法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具体到本案来说,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仅为预约合同,非房屋买卖合同,该案若采用“应当缔约说”有违合同法的灵魂即意思自治,更有违社会公众期许。
根据强制执行的要求,当事人所诉请的强制执行标的必须有所给付的内容即包括实物和行为,思想意志性的给付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房屋预购合同虽然是合同,但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只是一种督促性的保障行为,并不能作为一种强制根据,故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也是对债务人人格的尊重。
预约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签订本约,即预约合同的标的是签订本约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解决的,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预购合同的目的是签订本约的,但是在签订本约之前购房者也可以不够买因为其他的原因,让购房者强制履行预购合同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预购合同能否强制执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