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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女性被动的权利觉醒

2019-12-0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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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或许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高法未曾料到,业已在司法实践中沿用多年的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儿媳没份被写进法律文本并一体遵行,会掀起如此巨大的舆论波澜,不仅在瞬息间引发女性对房产署名的关注,导致遍布全国的房产证加名潮,就此展开

  或许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高法未曾料到,业已在司法实践中沿用多年的“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儿媳没份”被写进法律文本并一体遵行,会掀起如此巨大的舆论波澜,不仅在瞬息间引发女性对房产署名的关注,导致遍布全国的房产证加名潮,就此展开的热议更触及深层妇女权益,以往被忽略以至于见怪不怪的种种两性不平等得以呈现,性别公正观念由此获得异乎寻常的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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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住有所居是生存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房价高企,限购令频频重拳出击,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变得异常敏感。在男女社会经济地位不平衡的情况下,“从夫居”依旧是主流的婚姻模式,更多的男性成为购房主力,已婚家庭房产证也大都登记在“一家之主”的丈夫名下。据北京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抽样统计显示,目前房产单独署名的依然以男性为主,占到六成以上,而婚前购置房产的,八成以上为男性。

  女人奔着一生相守走进婚姻围城,家就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毫无保留地贡献和付出,没有计算和功利。《北京判归有房子的父亲,女性失败的婚姻因此雪上加霜。

  婚姻法新解释改变了女性对于房产乃至婚姻的想法,也引发人们关注另外一些和妇女权益有关的话题。比如,女性在婚姻中的特殊付出、两性不同的社会分工、女性承担的生育责任、农村出嫁女的权利保护、家务劳动无酬化弊病,以及妇女所处的弱势地位等等。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人们得出结论,新解释遵循物权法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忽略了不平等的性别关系,所谓平等地尊重双方的物权,实际获得保护的是在资源领域占有绝对优势的男性利益,形式上公平合理,实质不平等的气息挥之不去,同时呼吁立法者必须具备社会性别视角,以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正如最新一期《女声》电子报所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在促使更多人深入反思社会性别制度,从这一点来说,意识觉醒却是它无心制造的“收获”。

  的确,当公权力的强势保护如浮云,弱势群体被动的权利坚守,就成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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