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10)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具备案意见。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交材料
1、《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复印件;
3、受让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国土证;(复印件)
6、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达到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1)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备案事项办理地址、联系电话、责任人:
办理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电话:0769-22671625
责任人: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