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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11-0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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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山东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库。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实行开发项目储备制度。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随意开发建设。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人口增长速度和城市建设、城市房地产消费市场需求,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从项目库中分期分批推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开发资金对重点项目的开发改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由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开发主管部门要对每个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项目的标底价款,制定开发实施方案,报市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开招标确定开发企业。

(二)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及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挑肥捡瘦”或擅自更改开发项目规划。禁止非法合作开发建设,严格控制自建自用住宅项目建设。

三、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管理

(一)开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确定、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开发建设进度、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物业管理、综合验收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要定期将项目手册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二)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转让开发建设项目,否则,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发企业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或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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