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这个规定取消了。单位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完全抵扣进项。 规定变化对比:
原来对购入不动产(含在建工程)是分2年期限逐步抵扣的。 原规定:2016年5月1日后,也就是全面营改增时,(购买)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未竣工),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 从2019年4月1日起,原规定废止。 现规定:2019年4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在购入当期抵扣。 如果以前按2年分期抵扣,还有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句是说,原分期抵扣遗留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在实施新规后的当期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发票是增值税发票的前身,现在已经不再使用了。不动产发票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由地方税务局发售给不动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动产销售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对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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