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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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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13:41
导读: 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局建设委员会苏价工(1996)422号苏财综(96)156号苏建综(1996)402号关于降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财政局(财贸办)、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

物 价 局
江苏省 财 政 局
建设委员会

苏价工(1996)422号
苏财综(96)156号
苏建综(1996)402号

关于降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处)、财政局(财贸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1996]35号)精神,经测算、研究,决定降低全省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一、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含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复查费等)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每平方米由原2.20和2.50元统一定为2.30元;八层以上(含八层)每平方米由原1.40元、160元、1.80元、2.00元降为0.70元;其中特殊建筑(如仿古建筑、别墅、内装修)收费标准仍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白蚁防治主管部门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为确保白蚁防治工作质量,各地不得随意降低和减免收费标准,凡需申请减免收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委审批;各地安居工程、解困房及开发区内各类房屋也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和按规定标准缴纳白蚁防治费。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收费标准停止执行。各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认真做好白蚁预防工作。对白蚁防治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限期补治;补治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白蚁防治主管部门收缴已收的防治费并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该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新建房屋收取白蚁防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苏建综(1994)188号、苏财综(94)107号、苏价涉(1994)第173号)要求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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