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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套取公积金有何处罚?

2013-05-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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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2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

  违规套取公积金有何处罚?

  1 向单位通报,并缴回其支取额,并将其行为记入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

  2 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制造假契约、假完税凭证等手段,套取公积金,从中牟利,张桂华等5名被告被玄武区法院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一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1岁的朱某因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13多万元,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家住大连甘井子区的梁某单独或伙同家住沙河口区的栾某伪造证件,用虚假手续骗取住房公积金14多万元。日前,两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梁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梁某、栾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处梁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处栾某有期徒刑1年。之后,梁某提起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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