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T的罚款。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