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营企业员工现状,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推行私、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私(民)营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业主及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含2年)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员工月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其缴存6%,员工工资中扣除6%,两者均为个人所有,由私(民)营企业统一按月缴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