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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8-05-1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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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住房公积金就是国家为在职职工提供的一项长期住房福利政策,各省各市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在申请提取之前还要满足一定的提取条件才能进行提取。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寸土寸金,有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解决了一大半住房资金的问题。那么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对于住房公积金许多人都不陌生,但是却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提取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以上就是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相关内容,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等有相关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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